深化城乡融合改革促乡村振兴

3819

城乡融合发展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经之途,也是塑造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体系、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当务之急。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,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》强调,要将新型工业化、新型城镇化以及乡村全面振兴相统一,进一步提升城乡规划、建设和治理融合水平,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通,缩小城乡差距,促进城乡共同繁荣。

当今的城乡关系已步入全新阶段。要充分利用改革赋能,推动城乡融合发展,就必须致力于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,加快构建契合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城乡融合新格局。

拓展农村资源产权范围,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

必须打破阻碍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双向流动的制度藩篱,加快建立开放适度、包容度高的农村产权结构,赋予集体资源资产更充分的市场化发展权限。在坚守农村集体所有制、维护农民权益的前提下,应更重视产权的经济特性,根据不同产权权利束的功能特质,有序分类扩大农村产权结构开放性,提高农村资源要素配置效率。

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,应将强化集体所有制基石、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利与激活资源要素相结合,做好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工作,进一步激活集体资产股份权能,创新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和运行机制,持续激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。

健全城乡规划统筹机制,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

应以全局视野加强城乡规划统筹,基于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差异性地分工,优化县城、乡镇、村庄及产业空间布局,构建以县城为中心、乡镇为节点、农村为腹地的城乡融合发展空间体系。在人口持续外流地区,有序推进镇村合并、机构精简,降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成本,提高供给效率。

要从融合视角稳妥推进乡村建设,加快改革与户籍关联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机制,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,推动“户籍身份惠及化”向“市民权益普惠化”转化。在此基础上,以县域为单元统筹推进公共资源合理布局,加快实现城乡水、电、气、路、网等设施一体化建设,促进城乡教育、医疗、养老等资源均衡配置。

推进城乡社会治理,保障进城下乡居民权益

推动城乡融合发展,关键是要打破“城乡分治”的传统观念,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治理,积极回应进城务工者和下乡市民的需求,建立“可进可退”的制度安排,确保农村人口“出得去”、农村权益“退得出”、城市人口“进得来”。

一方面,要通过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,不断拓宽和保障农民工的城市权益。针对长期离乡离土、在城镇就业和生活的人口,加快探索土地承包权、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市场化退出机制、配套政策和具体办法,在保障进城农民财产权益的实现农村资源优化配置。

要准确回应农村经济社会开放发展的需求,逐步打通市民下乡返乡渠道,保障下乡返乡市民依法享有农村相关权益。

促进城乡改革协同联动,提升改革综合效益

促进城乡一体化,需要持续深化多领域改革联动。重点在于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,推动城乡之间和不同领域改革措施相互配合、促进发展。既要加强城乡改革的联动性,也要加强不同领域改革的联动性。(作者系南京林业大学农村政策研究中心主任,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)

© 版权声明
评论 抢沙发
加载中~
每日一言
不怕万人阻挡,只怕自己投降
Not afraid of people blocking, I'm afraid their surrender